服务公告
备案已通过的域名网站请悬挂备案号和链接工信部网址
发布时间:2024-01-08 11:02
尊敬的云前沿用户,您好: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第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令)规定,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如果未在其备案编号下方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如您的网站已完成ICP备案,请您按照法规要求,在网站开通时做好网站主页备案编号的悬挂和链接工作,链接须指向工信部网站(https://www.beian.miit.gov.cn)。
请网站主办者予以重视,做好网站备案号的悬挂和链接工作,以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示例:
添加方法
添加方法如您是自建网站,请您联系公司开发人员修改网站源码,在网站底部悬挂ICP备案号并连接至工信部网站:beian.miit.gov.cn,相关通用代码示例如下。
//通用代码如下:
//<a href="https://beian.miit.gov.cn/" target="_blank">您的备案号</a>
//示例代码如下:
//<a href="https://beian.miit.gov.cn/" target="_blank">黑ICP备12005137号-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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